醫師提供評估 長照法更有據

莎比亞 於 9 年前

(健康醫療網/記者林怡亭報導)面對人口快速老化的趨勢,長期照顧制度顯得更加重要,5月15日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終於三讀通過,對於國內長照制度的進程更邁進一大步。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表聲明指出,評估長期照顧服務需求時,應和醫療無縫接軌,因此接受長照服務者,應先檢具「醫師意見書」後進行評估和審議,其資格是否符合,才能有效分配長照資源。

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蘇清泉上任後,持續關注長照制度議題,102年9月他率領幹部、部分立法委員到日本考察長照經驗,檢視本國官方和各委員版本後,蘇清泉堅持在各版本草案條文中,加入「欲接受長照服務者,應經醫師出具意見書」等文字,並於立法院朝野協商時提出堅持,最終意見在條文初審時被採納,直至三讀通過。

接受長照服務者,應經醫師出具意見書,其意義在於評估長期照顧服務需求時,應強調和醫療能夠無縫接軌,因此,出具醫師意見書後再做評估,才能有效利用長照資源。另外,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也積極提出「預防失能」、「預防失能加重」等觀點,最後也順利納入現行條文。

「應經醫師出具意見書」的規定是,民眾申請長照服務時,應該由照管中心或直轄市、縣〈市〉主管機關評估,並經由評估結果來提供服務。而接受醫事照護的長照服務者,應經由醫師出具意見書,並由照管中心或直轄市、縣〈轄〉市主管機關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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